(2016)陕0326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媛与刘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刘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媛,女,生于1979年8月17日,汉族,大专文化,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西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刘庚,男,生于1979年3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首善镇美阳街雅合新秀3号楼2单元3楼东户。本院在执行李媛与刘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15万元。经督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15万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