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安执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东鹏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黑龙江江珠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安执字第279-4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鹏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晓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珠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鹏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珠粮油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经查,农垦宝泉岭法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珠粮油有限公司土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鹤北林区基层人民法院的设备、锅炉房、烘干塔等财产评估拍卖,参与分配,且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鹏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珠粮油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鹏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华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