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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执他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陆军梅、黄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军梅,黄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执他6号申请人:陆军梅,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鹰潭市。委托代理人:周徐海,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瑛,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申请人陆军梅与被申请人黄瑛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申请人陆军梅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军梅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房志伟审 判 员  赖广鑫代理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如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