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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甄世宏、魏金凤、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甄世宏,魏金凤,朱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956号原告:张建军,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峰,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世宏,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金凤,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朱龙,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甄世宏、魏金凤、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因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省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