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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红召申请执行陈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红召,陈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康红召,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农贸市场。被执行人陈改平,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康红召申请执行陈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5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陈改平本人去向不明无法送达,后通过对被执行人陈改平在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10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康红召对被执行人陈改平享有案件款110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