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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建奇与毛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奇,毛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奇被执行人毛雪峰。本院在执行赵建奇与毛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8060元,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眉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