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建奇与毛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奇,毛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奇被执行人毛雪峰。本院在执行赵建奇与毛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8060元,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眉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