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8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年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8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关于年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内黄县支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内黄县支行账号为****内存款915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怀文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