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945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书,周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于桂书,身份证号2301031939********,女,193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周富,身份证号2323251972********,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旺村赵纸坊屯。申请执行人于桂书与被执行人周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砚和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7646.46元、鉴定费4315元、案件受理费16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