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秋生、郭伟东等与谭谊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秋生,郭伟东,左建民,左俊岭,刘永召,董兴顶,谭谊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578号原告:任秋生,男,生于1956年8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郭伟东,男,生于1969年8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左建民,男,生于1966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左俊岭,男,生于1972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刘永召,男,生于1969年3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董兴顶,男,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显宇,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谊辉(曾用名:谭明波),男,生于1983年3月7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秋生、郭伟东、左建民、左俊岭、刘永召、董兴顶诉被告谭谊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任秋生、郭伟东、左建民、左俊岭、刘永召、董兴顶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任秋生、郭伟东、左建民、左俊岭、刘永召、董兴顶因被告谭谊辉不适格,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秋生、郭伟东、左建民、左俊岭、刘永召、董兴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任秋生、郭伟东、左建民、左俊岭、刘永召、董兴顶负担。审判员 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