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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黄运贵与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运贵,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302执632号申请人:黄运贵,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新春,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该公司人力资源科长。申请执行人黄运贵与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阜康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阜劳人仲字(2016)30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黄运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200498.4元,未付执行标的137000元。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黄运贵与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运贵申请撤回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人仲字(2016)30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冯相逢代理审判员古丽倩.艾本代理审判员阿尔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