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允山与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山,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4801号原告王允山,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萌、荣艳午(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作新,男,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县。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6353XH.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职务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允山诉被告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允山委托代理人张萌、荣艳午(实习),被告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允山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需要,其法定代表人吴作新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并签订还款承诺书,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因生活需要,要求二被告偿还到期借款,二被告皆表示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对借款约定的利息,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贰拾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或以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向原告打过20万元的借条,但答辩人未足额收到所借款项。二、答辩人向原告借款并没有约定利息,答辩人不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允山借款2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允山现金贰拾万元整,定于2015年农历正月30日前归还《200000.00元》,借款人,吴卓欣,吴作新,并加盖有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利息按原合同执行,如到期不能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8月15日”。同日,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承诺函》、《还款计划书》各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一、本承诺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二、本保证的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期限为3个月,即从2014年08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承诺人(公章):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并加盖有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签发日期,2014年08月15日”;还款计划书主要内容为,“收款人姓名,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收款合同编号,龙字第71号,收款金额,¥200000,月利率,40‰,收款期限3个月,出资人指定还款方式,姓名,王允山,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睢阳支行,帐号,6228482388622609078,还款日期,2014.11.15,还款本金(元),¥200000;计息起始日期从实际交付日期计算,截止日以实际还款日计算,出资人签章,王允山,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并加盖有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4年8月15日”。被告仅支付三个月利息,本金及以后利息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函、还款计划书、保证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作新向原告王允山借款,被告吴作新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并认可该借款用于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原告按约定交付给被告吴作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吴作新及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单方违约,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允山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吴作新、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