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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孙桂兰申请执行钟永平、陈华英、钟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兰,钟永平,陈华英,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兰,女,生于1956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钟永平,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陈华英,女,生于1981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钟霞,女,生于1981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永平、陈华英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成套住宅;查封被执行人钟永平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二、被执行人钟永平、陈华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钟永平、陈华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永平、陈华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