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海文、姜海英、姜海涛与被执行人王艳君、王艳斌、王艳琴、王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文,姜海英,姜海涛,王艳君,王艳斌,王艳琴,王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730号申请人姜海文,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申请人姜海英,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申请人姜海涛,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王艳君,女,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王艳斌,女,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王艳琴,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王艳萍,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09)宁东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姜海文、姜海英、姜海涛共同继承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街太平洋商城西侧第二门市房一楼王素和遗产部分的六分之一份额(价值月40000元)。逾期被告王艳君、王艳斌、王艳琴、王艳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姜海文、姜海英、姜海涛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海文、姜海英、姜海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艳君、王艳斌、王艳琴、王艳萍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王艳君、王艳斌、王艳琴、王艳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艳君、王艳斌、王艳琴、王艳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海文、姜海英、姜海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