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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意昌,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敏中,龚伟迪,龚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王意昌,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黄雄高,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505号法定代表人龚敏中,董事长。被执行人龚敏中,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龚伟迪,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龚伟超,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港北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敏中、龚伟迪、龚伟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伟迪有车牌号为桂R×××××捷豹XJ2996CCC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龚伟迪名下的车牌号为桂R×××××捷豹XJ2996CCC小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则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