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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5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邝振华与被告深圳市湛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XX,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084号原告邝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施XX。原告邝XX与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邝XX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邝XX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XX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邝XX负担。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