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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与陈宗革、陈长奎、任成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陈宗革,陈长奎,任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负责人:李庆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才,系该行丰乐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陈宗革。被执行人:陈长奎。被执行人:任成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宗革、陈长奎、任成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宗革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息随本清;被执行人陈长奎、任成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去向与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虎审判员  严 鹏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候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