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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白龙与余占贵、余正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余占贵,余正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330号原告:白龙,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占贵,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余正良,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白龙与被告余占贵、余正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静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