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得学与姜龙、李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学,姜龙,李清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3民初582号原告:杨德学,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告:姜龙,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告:李清洁,女,汉族,宜里镇龙头村卫生所医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鹤,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德学与被告姜龙、李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学、被告李清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2.二被告给付利息45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以月利率1.5分计息,2013年11月12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同年11月21日给付了之前的利息,本金及之后的利息至今没有给付。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理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姜龙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李清洁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姜龙是否借过我不清楚,即便借过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我偿还。原告所称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2日,起诉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姜龙于2012年3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以年利率1.5分计息,2013年1月12日前还款,借款利息已结清至2013年11月21日的事实。被告李清洁的质证意见为,该欠条为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被告李清洁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李清洁与被告姜龙于2013年10月25日在大杨树镇民政协议离婚,没有共同债务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为,债务就发生在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协议中没有体现是虚假协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为,被告姜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对原告及被告李清洁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证据因被告李清洁有异议,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又无其他证据印证,原告提交的此份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情况,故对该证据证明的此部分内容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5日经双方协商,自愿在大杨树镇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离婚时并未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2016年4月16日,原告依据被告姜龙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5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本案中,原告出示的证据系复印件,未提供原件加以核对,缺乏相关证据印证,被告李清洁亦有异议,故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利息4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德学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杨德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涛审 判 员 白 文人民陪审员 张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应明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