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文炜与广州市电车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文炜,广州市电车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炜,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电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法定代表人:冯伟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文炜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电车公司(以下简称电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文炜申请再审称,电车公司三分公司制定的《电车三分公司内部劳动及经济责任制》从未向公司职工公示,应属无效的规章制度,杨文炜提交的证人证言书可以证实,一、二审未详细审查杨文炜的《劳动合同》关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工资分配、工资发放的构成情况等,电车公司应向杨文炜支付被克扣的工资1769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000元。据此,杨文炜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杨文炜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车公司是否克扣杨文炜的工资以及应否向杨文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电车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涉及的《电车三分公司内部劳动及经济责任制》是电车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该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一、二审认定该工资分配方案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杨文炜主张《电车三分公司内部劳动及经济责任制》确定的工资分配方案无效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实工资分配方案未经公示,一、二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电车公司按照确定的工资分配方案每月向杨文炜发放的工资待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亦不低于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电车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待遇并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情形,故杨文炜主张电车公司克扣工资理据不足,一、二审不予支持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杨文炜、电车公司均确认截至本案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故杨文炜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一、二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综上,杨文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冬莹曹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