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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孟广旭、叶月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孟广旭,叶月华,叶凤德,闫桂粉,孟爱英,孟现霞,杨焕梅,谢臣名,叶月琴,王春举,刘翠红,田道魁,孟广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1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荷元路东。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执行人:孟广旭,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孟堤口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叶月华,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孟广旭之妻。被执行人:叶凤德,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叶街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闫桂粉,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叶凤德之妻。被执行人:孟爱英,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程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孟现霞,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孟堤口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杨焕梅,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孟现霞之妻。被执行人:谢臣名,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谢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叶月琴,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谢臣名之妻。被执行人:王春举,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闫兴鲁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刘翠红,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春举之妻。被执行人:田道魁,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贾垓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孟广湖,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孟堤口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广旭、叶月华、叶凤德、闫桂粉、孟爱英、孟现霞、杨焕梅、谢臣名、叶月琴、王春举、刘翠红、田道魁、孟广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广旭、叶月华、叶凤德、闫桂粉、孟爱英、孟爱英之夫程允佃、孟现霞、杨焕梅、谢臣名、叶月琴、王春举、刘翠红、田道魁、孟广湖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