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宗山与被执行人申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山,申景海,王禄,杜国弟,刘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山,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申景海,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王禄,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杜国弟,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刘数学,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6)黑1084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申景海、王禄、杜国弟、刘数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李宗山欠款88900元。逾期被告申景海、王禄、杜国弟、刘数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宗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宗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申景海、王禄、杜国弟、刘数学、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申景海、王禄、杜国弟、刘数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申景海、王禄、杜国弟、刘数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宗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