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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鼎贝尔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鼎贝尔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中鼎贝尔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中鼎贝尔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鼎贝尔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三期中央大街一、二底层商服5层公寓508室。法定代表人:黄成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中鼎贝尔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美园A栋3层3号。法定代表人:陈天,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中鼎贝尔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鼎贝尔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加盟费5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