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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来必福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来必福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来必福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黄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立强,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来必福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告安徽来必福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强未履行义务,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即给付代偿款6207542.17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0元、诉讼费62079.50元,并承担执行费6093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来必福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来必福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宁国用(2009)第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地权宁字第XXXXX号、XXXXX号、XXXXX号、XXXXX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