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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华峰矿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华峰矿业有限公司,黄石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华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号********室。被执行人黄石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金山街道办事处金汉路*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华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9714.40元,未结标的额249714.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湖北凯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华峰矿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