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嘉莲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与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嘉莲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东容(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675号原告厦门嘉莲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前西路201号D商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7966-4。法定代表人蔡伟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贤、谢坤培,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57号11层1103、1104单元。法定代表人吴青青,总经理。原告厦门嘉莲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