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珍被执行人李德明本院在执行李玉珍与李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恢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