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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323号

李岗与程元仁、郑根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岗,程元仁,郑根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李岗,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元仁,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根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岗与程元仁、郑根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外本金3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剩余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执3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生发

审判员  贺武生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