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郭华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郭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01521180—4。法定代表人张荣江,该局局长。单位住所:文山市开化镇普阳路119号被执行人郭华先,男,汉族,1976年6月1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XXX。身份证号: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郭华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华先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华先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钱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祖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