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与孙吉刚、王胜云、梅振东、陈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梅振东,王胜云,孙吉刚,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李义民,男,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梅振东,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胜云,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孙吉刚,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与孙吉刚、王胜云、梅振东、陈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梅振东、王胜云、孙吉刚、陈志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梅振东、王胜云、孙吉刚、陈志强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梅振东、王胜云、孙吉刚、陈志强暂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梅振东、王胜云、孙吉刚、陈志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