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文科与杨根奇、杨洛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科,杨根奇,杨洛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田文科,男,生于1960年6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南寨村1组76号。被执行人杨根奇,男,生于1973年7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南寨村1组。被执行人杨洛妮,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南寨村1组。本院在执行田文科与杨根奇、杨洛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司法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案件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