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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娟诉被告董斌不当得利纠纷一���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娟,董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743号原��刘亚娟。被告董斌。原告刘亚娟诉被告董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胡军卫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娟、被告董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亚娟诉称,2016年原告在整理经济凭据时发现,原告在2014年9月12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账户内转入40万元,原、被告双方并不认识,也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原告不存在任何向被告付款的法律依据,被告取得原告欠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4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斌辩称,其确实收到40万元汇款,但其与原告并不相识,是其领导陈建让其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同事赵斌用于转账,原告也曾往公安灞桥分局向监察科反映过,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应公安灞桥分局赵斌告知原告,称其同事需借款,遂向原告提供一账号,原告即向该账号汇款40万元。该账号所有人即本案被告董斌,在收到该笔40万元借款当天,董斌会同赵斌司机将40万元分两次转出。被告将其银行卡号出借给赵斌,是应其领导陈建的要求。被告与原告不相识,从未联系过。现原告认为,款已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应付返还义务,故提起本次诉讼。本案经法庭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汇款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告银行账户上汇款,是应他人借��之要求,向借款人提供的账户上汇款,原告在汇款时知悉该笔款项的用途,并非其诉状所述。故被告并非不当得利取得该笔款项,仅出借其银行账户,不是原告借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或不当得利的利害关系人。故原告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4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基础,应当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而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亚娟要求被告董斌返还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付原告3650元,其余3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