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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景文与赵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文,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文,男被执行人赵涛,男郭景文与赵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8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景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涛偿还借款3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景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景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翀、孙智余、杨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