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荐玉娟、关海涛与刘金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荐玉娟,关海涛,刘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荐玉娟。申请执行人关海涛。被执行人刘金凤。申请执行人荐玉娟、关海涛与被执行人刘金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诉讼费等9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送达了房屋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