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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哈尔滨火车头手套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花,哈尔滨火车头手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花,女,汉族,农民,退休工人,住尚志市马延乡。被执行人哈尔滨火车头手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址:尚志市一面镇。法人代表杜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花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火车头手套制造有限公司、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于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