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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洪伟与被执行人张志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洪伟,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韩洪伟,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明大超市职工,住所地东宁市。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人民医院司机,住所地东宁市。本院在执行韩洪伟申请执行张志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洪伟与被执行人张志国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