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魏利伟与王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利伟,王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魏利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王默,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利伟与被执行人王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2)龙执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