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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魏利伟与王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利伟,王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魏利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王默,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利伟与被执行人王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2)龙执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