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张绍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张绍标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0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848886718L(1/1)。负责人:许江峰。委托代理人:白礼荣,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裘敏,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绍标,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绍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34449.2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违约金。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2014年4月12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保单号为PBBR201433100000000028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以下简称光行台州支行),贷款金额为40000元,保险金额为41843.27元,保险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特别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如保险人赔偿后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以尚欠的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原告既于被告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2014年4月8日,被告张绍标在《人保助贷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上投保人处签名,并声明知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例及合同中对支付各项费的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自愿投保。2014年5月9日,光行台州支行依据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单号PBBR201433100000000028)与被告签订编号为77411416000178的《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人保小额贷款4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9日,本次借款的月利息为8.4%,贷款本息按12期等额偿还,还款日期确定为贷款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确定为还款日。如借款人违约,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光行台州支行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宣布本合同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收取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光行台州支行依约于2014年5月9日向被告发放贷款40000元。此后,原告每月在还款日在被告账户中扣划应还的本金及利息,但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将应还的本息存入被告的账户而拖欠还款,光行台州支行向原告提出索赔申请书,要求原告理赔金额34449.29元,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光行台州支行支付保险理赔金34449.29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保险理赔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绍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金34449.29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449.2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张绍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林子云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杨福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