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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治市蒂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治市蒂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催26号申请人:长治市蒂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城区城南机械工业园区15号钢结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86284561Y。法定代表人:张发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姣,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申请人长治市蒂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长治市蒂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800051/20389675号,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治市蒂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长治市蒂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