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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喜荣、程桃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喜荣,程桃香,周燕,朱冠青,朱冠坤,陈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朱喜荣,男,1944年10月26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程桃香,女,1948年7月27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周燕,女,1983年9月5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冠青,男,2006年12月3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冠坤,男,2011年9月2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陈和平,男,962年12月25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喜荣、程桃香、周燕、朱冠青、朱冠坤与被执行人陈和平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135250元,未执行135250元。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