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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742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子夏大街北段**号。法定代表人:王青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参与庭审辩论、发表代理意见,请求调解,代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参与庭审辩论、发表代理意见,请求调解,代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六合工业园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舒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成,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艺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虹审 判 员  何丽人民陪审员  程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