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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振国与阿拉善左旗宝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国,阿拉善左旗宝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任振国,身份证号码15292119561026****,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宝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06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任振国申请执行阿拉善左旗宝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宝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宝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宝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610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