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小英与被执行人郑君益、阮晓建、王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英,郑君益,阮晓建,王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341-2号申请执行人郑小英,女,生于1978年2月23日。被执行人郑君益,女,生于1980年6月12日。被执行人阮晓建,男,生于1974年4月3日。被执行人王庆林,男,生于1982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郑小英与被执行人郑君益、阮晓建、王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君益、阮晓建、王庆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小英215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君益、阮晓建、王庆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李建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