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齐某某,住兰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144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齐某某在你行帐户(帐号×××)内存款43,400.00元。此款扣划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南正阳街支行兰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