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8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萍与李风祥、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萍,李风祥,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高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风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萍与李风祥、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给付部分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4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1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执22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