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章莲英、张爱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莲英,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章莲英,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0325196510222621),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张爱平,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章莲英与被执行人张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274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爱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章莲英案款74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1、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义鸟],法定代表人XX贵(系张爱平丈夫),XX贵有股权;2、瑞安市华利针织有限公司,XX贵有股权;3、XX贵老房子,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中心小区D幢(该屋已旧村改造拆建);4、瑞安市风荷二期15幢4楼房屋,系XX贵为期父亲所买;5、被执行人在上海有店辅。2016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浙江省民政厅查询,被执行人张爱平婚姻状况为结婚,配偶姓名XX贵(公民身份证号码:)。2015年3月31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张爱平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上村房屋(产权证号:00005647,该房屋已在瑞安市华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抵押,并已另案查封)。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5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爱平及其配偶XX贵名下均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3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如下处理:1、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义鸟],法定代表人XX贵(系张爱平丈夫),XX贵有股权。经查,该公司已歇业,公司已出租,公司租金除支付银行贷款外,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和处置;2、瑞安市华利针织有限公司,XX贵有股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拍卖;3、XX贵老房子,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中心小区D幢(该屋已旧村改造拆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控和处置;4、瑞安市风荷二期15幢4楼房屋,系XX贵为期父亲所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难以处置;5、被执行人在上海有店辅,因无证据,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核实。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吊销被执行人名下的护照及限制其出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4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2016年10月1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从2016年11月开始,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直至本案的借款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9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本案义务时,不受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限制。4、被执行人给付第一期借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15000元。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1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725000元及利息,因履行未至而决定暂不宜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8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468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