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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蕊与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楼志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楼志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297号原告:高蕊,女,回族,1992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虞红桂,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艳平,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钰芳,该公司销售主管。被告:楼志鹏,男,汉族,1994年6月11日出生,原住西宁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蕊诉被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楼志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蕊以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6元,本院减半收取223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高蕊承担。审判长倪艳丽人民陪审员蓉措人民陪审员张永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海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