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易藕莲、叶水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藕莲,叶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易藕莲,女,汉族,萍乡市。被执行人叶水泉,男,汉族,住上栗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易藕莲申请叶水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栗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叶水泉应支付申请人易藕莲赔偿款41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叶水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