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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苏坤、张淑红、梁国山、詹国娟、王长林、张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苏坤,张淑红,梁国山,詹丽娟,王长林,张宝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9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地址,绥滨县。主要负责人:吕占东,职务,行长。被告:苏坤,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告:张淑红,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告:梁国山,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告:詹丽娟,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告:王长林,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告:张宝柱,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北。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被告苏坤、张淑红、梁国山、詹国娟、王长林、张宝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庆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