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倩与蓝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蓝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778号原告李倩,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蓝香,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倩与被告蓝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倩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