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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关于王某财产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案由:财产刑纠纷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查明,对被执行人王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鹏   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   志   强 来源: